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松北区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99281586/2022-00672
发布机构 松北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松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22- 10- 21
  • 浏览次数:
  • 字号:[ ]

各相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养老及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0日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

养老及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提升新区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坚持“民办公助为主、公建民营为辅”的原则,结合实际,着力打造示范样板,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以实施“助餐工程”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构建新区养老服务骨干网,满足群众多层次、专业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布局均衡、触手可及、贴心周到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打造全领域覆盖、全功能服务、全方位监管的社区“家门口”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新区养老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适应现代化宜居宜业发展要求,以松北、松祥、南京路等街道为试点,建设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以下简称照护中心)和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养老驿站);以实施“助餐工程”为切入点,建设社区助老餐厅和助老餐点,打造社区养老和助餐服务“15分钟服务圈”,构建以照护中心为牵动、养老驿站为枢纽、助餐服务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社区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照护中心。在试点街道建设3个照护中心。

(二)养老驿站。在试点街道建设3个养老驿站。

(三)助老餐厅。在试点街道建设5个助老餐厅。

(四)助老餐点。全区30%的社区建有1个助老餐点。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社区居家养老和助餐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压实责任,综合施策,破除瓶颈,畅通证照办理绿色通道,加速社区养老及助餐服务体系建设。

(二)坚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无偿承接或利用现有场地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坚持行业指导、街道监督的原则。民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大队等行业部门制定服务安全、食品安全、环保安全、消防安全等行业指导标准,各街道依据指导标准监督承接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四)坚持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原则。加强行业和属地监管,坚守安全底线,不断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社区居家养老和助餐服务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规模及服务内容

(一)照护中心建筑面积要达到300㎡,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8项以上服务。

(二)养老驿站建筑面积要达到150㎡,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4项以上服务。

(三)助老餐厅建筑面积一般在200㎡(中心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达到40㎡),具备每餐制作100份以上餐食能力。

(四)助老餐点建筑面积一般在100㎡,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就餐区域应设在一层(配有电梯的除外)。

五、建设及运营方式

各街道通过改建、新建、置换、购买、租赁、资源共享等方式,落实照护中心、养老驿站、助老餐厅、助老餐点建设场地。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权属性质,确定建设和运营方式。

(一)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建设照护中心和养老驿站。对于通过改造现有社区公益用房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区民社局根据分布情况和建设规模进行项目组合打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社会组织,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合作期五年),由其投入资金装修改造,开展连锁化建设和运营服务。

(二)采取资源共享的方式建设助老餐厅。对于利用小区物业用房,或开发企业将自持的房屋改造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原则上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和运营。应当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营业收支实行单独核算;也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意愿,纳入区民社局打包招投标范围,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合作期五年)。

(三)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建设助老餐点。通过整合辖区内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型餐饮企业、快餐店等)为老年人开辟就餐区域,提供优惠套餐及送餐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运营合作协议(合作期五年)。

六、建设及运营奖补(政府承担)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补贴。

由第五项中明确的第一、第二类建设运营主体改建的照护中心、养老驿站、助老餐厅,承接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要给予不低于1:1比例的匹配资金,用于服务用房装修改造和购置居家养老服务设备,区政府给予建成补贴,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照护中心、养老驿站、助老餐厅建成补贴不得重复申报和领取。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

照护中心、养老驿站符合相关运营补贴条件,经考核评定为合格的,按照当年度服务净利润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老年人助餐服务运营补贴。

助老餐厅、助老餐点符合相关运营补贴条件,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际助餐次数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四)老年人助困就餐补贴。

1.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对松北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散居特困供养、享受国家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和军人家庭高龄老人给予助餐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2.困难老年人送餐补贴。助老餐厅和助老餐点为辖区内60周岁以上的三低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的,给予送餐人员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五)优质服务奖励。

对绩效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照护中心、养老驿站,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连锁化服务管理奖励。

对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社会组织在本区开展养老服务连锁运营,经绩效考核均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给予连锁化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2021年以来至2022年全区试点工作启动前,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及老年助餐服务项目,享有试点项目同等补贴奖励。

七、老年人助餐减免补贴(运营主体承担)

60-80岁(不含80岁)老年人,享受每天早餐1元、中餐或晚餐2元的减免补贴;8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天早餐1元、中餐或晚餐3元的减免补贴。

八、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一)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全区社区居家养老及助餐服务智能管理平台,完善老年人信息动态更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预订、助老餐厅餐点线上订餐、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违规投诉等功能,提供便利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督,保证服务质量。

(二)为助老餐点购买公众场所意外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街道作为主体实施,以各助老餐点为参保单位,针对老人就餐时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为助老餐点购买公众场所意外险,合理规避责任纠纷。

九、试点项目建设及绩效考核

在试点建成并运营后,由区民社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兑现建成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兑现相应奖励,所需评审和考核评估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十、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22年3月—5月)

区民社局组织开展调研,学习发达地区成功经验,起草《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养老及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补贴奖励政策。

(二)确定试点阶段(2022年6月—8月)

全面梳理街道和社区场地资源,确定试点街道和社区。完成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居家养老服务驿站和助老餐厅建设选址工作。

(三)建设阶段(2022年9月—11月)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承接改造现有社区公益用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开发企业自持房屋,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松北、南京路、松浦、松安、裕民、学院路、松祥街道所辖区域,各选择5—6家餐饮企业进行适老化改造,到达基本标准后作为助老餐点。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2月)

在试点建成并运营后,由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对项目建设进行评审,并兑现建设补贴。总结工作经验,推荐优秀典型。

十一、职责分工

(一)区民社局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查。

(二)区审批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要件,并建立证照审批绿色通道。

(三)区市场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社区居家养老及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所需各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五)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和属地街道按照行业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管照护中心、养老驿站、助老餐厅、助老餐点油烟排放、噪声污染、排烟道设置等情况。

(六)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及标准进行指导,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七)各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监管,满意度调查反馈。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民社局、住建局、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调度分析,统筹推进落实。各街道作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体单位,要强化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积极利用社区、物业、国有闲置用房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充实完善养老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挖掘辖区内社会助餐服务企业资源,全面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

(二)着力补齐短板,强化运营保障。

坚持“两无偿一优先”原则,整合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区社区40%以上用房“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运营,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

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

(三)严格考核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标准,健全完善奖惩分明的运营服务考核机制。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各街道要定期对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出现挤用、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区民社局会同区财政金融服务局等有关单位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四)注重宣传推广,营造良好风尚。

宣传部门及各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让辖区内老年人充分了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助餐服务政策,积极享受各类助老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营造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群众满意的为老服务环境,弘扬尊老爱老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助老社会风尚。

 

附件: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项目建设及运营服务奖补办法(试行)

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4.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1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体系发展,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是指松北区内所建设的老年人照护中心(以下简称照护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养老驿站)、助老餐厅、助老餐点。

(一)照护中心是指建筑面积达到300㎡,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8项以上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养老驿站是指建筑面积达到150㎡,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4项以上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助老餐厅是指建筑面积在200㎡以上,(中心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达到40㎡),具备每餐制作100份以上餐食能力。

(四)助老餐点是指建筑面积在100㎡以上,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采取改造现有社区公益用房,委托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建设运营;利用物业用房或开发商企业将自持的房屋改造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建设运营;企事业单位面向老年人开放食堂及社区餐饮企业开辟老年人就餐服务区等方式。

第四条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的建设管理、服务管理、扶持发展、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五条区民社局负责统筹制定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建设、运营管理有关政策和相关规范,具体职责如下:

(一)合理规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选址布局和建设进度;

(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建设“一事一议”、医养结合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试点运营机构的筛选条件,组织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建设运营;

(四)分类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建设运营的信息备案;

(五)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奖补资金审核发放和监管;

(六)负责统筹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项目进行评估;

(七)制定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奖补标准及退出机制。

第六条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建设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通过改建、新建、置换、购买、租赁、资源共享等方式,落实照护中心、养老驿站、助老餐厅、助老餐点建设场地;

(二)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资源,为试点建设创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区域养老服务连锁运营条件;

(三)做好试点服务需求对接和服务质量监管;

(四)定期听取试点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日常运营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社区做好养老服务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社区负责协助街道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建设宣传、服务监督评议以及居民意见建议收集;支持运营单位做好重点服务人群宣传、需求调研、上门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商加入协会提供便利,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参与标准规范制定和星级评定,开展调查研究、调解争议等活动,引导和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各街道应综合考虑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结合《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合理规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选址布局,打造社区养老和助餐服务“15分钟服务圈”。

第十条各街道应全面系统梳理本区域内可用于养老服务的公益用房,优先安排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确实没有可用公有产权服务设施的,应通过新建、置换、购买、租赁、资源共享等方式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对于利用小区物业用房,或开发企业将自持房屋改造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的,各街道应予以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区民社局应当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台账,根据分布情况和建设规模进行项目组合打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社会组织承接建设和运营,并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供应商名录,组织承接拓展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

第十三条区政府应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议纳入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自然规划局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审核,保障其养老服务使用属性。

第十四条政府提供的公益用房,运营服务商不得擅自改变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让运营权,不得侵占、破坏服务设施。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类别发挥服务功能,就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包括日间照料、康复保健、心理疏导、假期替换和巡视探访等社会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区民社局应统一筛选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商,照护中心、养老驿站入选运营商应为具有养老服务资格、运营经验,且无失信记录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社会组织;助老餐厅、助老餐点入选运营商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有能力提供适老营养餐。区民社局应为区域内连锁运营创造有利条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鼓励支持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和持续性开展服务。

第十七条街道应当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运营服务商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具体监管方式,确定责任区域、服务职责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应当向区民社局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第十九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基本规范,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二十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应当依法注册登记,照护中心、养老驿站运营前应取得民非登记证书,助老餐厅、助老餐点应取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公开相关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照、基本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收费标准、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信息。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应当向社区老年人公开承诺站内营业时间,采取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服务区域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运营商应当以需求为导向,发展专业特色服务;鼓励对接和利用其他专业服务资源,丰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内容,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按照有偿、无偿、低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服务项目价格,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运营商应当严格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服务负面清单(附件1),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一)开展涉及违法违规、违背尊老敬老道德的服务内容。

(二)违规开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

(三)违规售卖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

(四)推销售卖保健品。

(五)向老年人收取5000元及以上预付费。

(六)开展任何形式赌博活动。

 

第五章 扶持发展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建设奖励补贴政策,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老年人助餐服务运营补贴、老年人助困就餐补贴、优质服务奖励、连锁化服务管理奖励,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老年人助餐减免补贴由运营主体承担。

第二十六条区民社局应综合考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建筑面积、功能设置、服务人次等因素,给予建设补贴,由所在街道统一向区民社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第二十七条建成补贴一次性发放,在补贴发放期间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在合作期内出现注销、退出或未实际开展服务的,应视情节追回政府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运营补贴、助餐补贴应综合考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服务流量、服务质量等因素,阶段性给予运营补贴、助餐补贴。

第二十九条助困就餐补贴应按照接待符合助困就餐补贴条件老年人的实际人次,阶段性给予助困就餐补贴。

第三十条优质服务奖励和连锁化管理奖励评定与发放,由区民社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区居家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根据当年考核情况,对考核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照护中心和养老驿站,分别予以年度奖励;对绩效考核均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连锁机构,予以连锁化服务管理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各街道应统筹梳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清单,对巡视探访、精准帮扶、家庭床位、困难人群救助等需要就近就便开展的服务,应优先安排承接。

第三十二条区民社局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培训纳入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运营商应规范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政府补贴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和外出考察费等与驿站服务无关的支出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民社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试点运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助老餐厅、助老餐点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形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助老餐厅、助老餐点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

重点监管内容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食品原料的采购来源及进货查验的落实情况;

(四)场地流程布局、设备设施运作情况、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的操作规范执行情况、食品的储存条件、食品留样管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区民社局应当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制度,开展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区民社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归集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诚信档案,建立健全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监管和退出管理机制。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三十八条区民社局应当通过区政府官网,向社会公众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解读、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区民社局应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名称管理,未申请备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第四十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社局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一)在区民社局备案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二)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三)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服务对象投诉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四)违规使用政府奖补资金的;

(五)星级评定或绩效考核中发现其他需要整改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被列入哈尔滨市新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由区民社局责令其退出运营或撤销服务资格,并根据其失信情节给予相应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骗取、套取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二)擅自转让设施的运营权;

(三)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

(四)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五)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

(六)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七)故意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

(八)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九)因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十)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十二条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社会组织申请退出运营或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撤销服务资格的,街道和区民社局应按以下程序变更运营法人:

(一)街道应及时受理,清理登记移交资产,视情节追回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民社局报备退出情况;

(二)按照区民社局统一的要求遴选接续运营商,在明确退出后三个月内完成运营交接工作。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驻区企事业单位及社区餐饮服务企业需撤销的,区民社局应按以下程序撤销:

(一)协助妥善安置短期托养的老年人,视情节追回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二)在五个工作日内清除官网上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哈尔滨新区民社局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试点项目建设及运营

服务奖补办法

(试行)

 

一、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办函〔2022〕1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2〕7号),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奖补主体

1.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通过招投标方式,投入资金承接改造松北区社区公益用房,建设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

2.本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物业用房或开发企业自持房屋,投入资金改造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

3.驻区企事业单位及社区餐饮服务企业。面向老年人开放食堂的驻区企事业单位;开辟老年人就餐服务区作为助老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社区餐饮企业。

(二)奖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

1.经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并在松北区内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或设施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

2.凡法人登记的企业需每年年报公示;

3.社会组织经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合格;

4.企业及社会组织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或设施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5.企业及社会组织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或设施当年无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6.企业及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

三、奖补标准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补贴

对委托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通过承接社区公益用房,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用房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照护中心、养老驿站、助老餐厅,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给予建成补贴,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每个照护中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养老驿站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助老餐厅最高不超过30万元。照护中心、养老驿站、助老餐厅建成补贴不得重复申报和领取。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

照护中心、养老驿站符合相关运营补贴条件,照护中心平均每项服务内容年服务老年人次不低于500人次或年服务总人次不低于5000人次;养老驿站平均每项服务内容年服务老年人次不低于300人次或年服务总人次不低于2500人次。经绩效考核为合格的,按照当年服务净利润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老年人助餐服务运营补贴

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际助餐次数季度达到1800至4500人次(不含4500人次)的运营机构,每季度给予0.8万元的补贴;实际助餐次数季度达到4500至9000人次(不含9000人次)的运营机构,每季度给予1万元的补贴;实际助餐次数季度达到9000人次以上的运营机构,每季度给予1.2万元的补贴。以每一个助老餐厅或助老餐点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实际用餐次数,达到服务标准后按季度发放。

(四)老年人助困就餐补贴

1.对松北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散居特困供养、享受国家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军人家庭高龄老人予以助餐补贴;对辖区内三低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需要上门送餐服务的予以送餐补贴。

2.助餐补贴每人每日一次,一次补贴5元,可用于午餐或晚餐,其余费用自理;送餐补贴限每人每日一次,一次补贴2元,可用于三餐。

3.以每一个助老餐厅或助老餐点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补贴人次,按季度发放。

(五)优质服务奖励

根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当年考核情况,照护中心优秀、良好等次分别占比其总数的20%,养老驿站优秀、良好等次分别占比其总数的20%,对绩效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照护中心和养老驿站,并分别予以年度奖励,优秀等次奖励标准为照护中心每年3万元,养老驿站每年1万元;良好等次奖励标准为照护中心每年2万元,养老驿站每年0.5万元。

(六)连锁化服务管理奖励

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在本区运营5家以上(含5家),且非同址设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绩效考核均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连锁机构,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连锁化服务管理奖励。

四、老年人助餐减免补贴标准(运营主体承担)

60-80岁(不含80岁)老年人,享受每天早餐1元(限每人每日一次)、中餐或晚餐2元的减免补贴(限每人每日一次);8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天早餐1元(限每人每日一次)、中餐或晚餐3元的减免补贴(限每人每日一次)。

五、申请流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补贴申请。委托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通过承接社区公益用房,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用房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申请建成补贴。在项目建成运营一个月后,由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社局申报,区民社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资金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申请。由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社局申请,区民社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资金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三)老年人助餐服务运营补贴申请。助餐运营机构向所在地社区申请补贴,经社区审核后报所在街道复核确认,区民社局据此核拨资金,由街道向助餐运营机构拨付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

(四)老年人助困就餐补贴申请。符合补贴范围的老年人自愿申请就餐或送餐补贴,由老年人或其家属持老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备案。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出具补贴证明。助餐运营机构按照实际服务助困就餐项目及人数可向所在地社区申请补贴,社区审核后由所在街道审批;区民社局据此核拨资金,由街道向助餐运营机构拨付困难老年人就餐及送餐补贴。

(五)优质服务奖励申请。由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社局申请,区民社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及老年助餐服务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资金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六)连锁化服务管理奖励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由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社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资金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六、奖补申请材料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补贴

1.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运营。申请建成补贴应提交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本机构与街道签订的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书(合作期五年),助老餐厅和助老餐点还需提供市场主体登记证书和相关食品卫生许可复印件,并填写《松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提交项目预算书复印件、建设评估报告、项目运营评估报告。

2.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建设运营。申请建设补贴应提交材料除去民非登记证书和项目中标通知书外,其他均按照委托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社会组织建设运营模式要求办理。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

由考核合格的照护中心和养老驿站提交季度服务人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并填写《松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申请表》。

(三)老年人助餐服务运营补贴

由助老餐厅或助老餐点提交老年人就餐人数次数季度汇总表,并填写《松北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运营补贴申请表》。

(四)老年人助困就餐补贴

由助老餐厅或助老餐点提交困难老人助餐和送餐补贴人数次数季度汇总表,并填写《松北区老年人助困就餐补贴申请表》。

(五)优质服务奖励

由考核优秀或良好的照护中心和养老驿站提交季度财务报表,并填写《松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六)连锁化服务管理奖励

提交与街道签订的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书(合作期五年)及连锁服务管理方案以及《松北区社区居家服务设施连锁化管理奖励资金申请表》。

2021年以来至2022年全区试点工作启动前,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及老年助餐服务项目,经街道组织评估认定后,不受招投标限制,享有试点项目同等补贴奖励;原有照护中心及养老驿站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次可申请运营奖励,助老餐厅和助老餐点享受困难老年人助餐和送餐补贴,并按照上述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七、监督和管理

(一)区民社局负责对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条件审核把关;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奖补资金拨付和监管。区民社局与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内容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合法性、基础信息的准确性、5年内是否改变经营性质,各项补贴资金是否足额及时拨付等。

(二)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老人伙食改善、日杂用品购置以及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备、设施更新等各项支出,不得用于运营机构行政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奖补资金挪用、侵占或转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或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追回的资金上缴区财政:

1.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

5.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6.管理服务质量差,被老人及家属多次投诉的;

7.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进行整改的。

上述情节严重者,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将在全区进行通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八、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多层次、专业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2〕7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现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标准。

一、社区居家服务设施的范围

(一)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

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8项以上服务。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4项以上服务。

(三)助老餐厅是指建筑面积在200㎡以上,(中心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达到40㎡),具备每餐制作100份以上餐食能力。

(四)助老餐点是指建筑面积在100㎡以上,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选址与规划布局

(一)服务设施周边地形平坦,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场地周边尽量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二)环境相对安静,并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与高噪音、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至少30%的面积应设在一楼(平房除外),且相对独立,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一楼安排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其他楼层并配置电梯或加装安全扶手、无障碍坡道等辅助设施。

(四)对于采取场地共用的服务设施,应保持各功能区相对独立,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影响。

三、服务设施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

2.供电、给排水、通风、消防、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3.开展服务的室内场所应全面禁烟,且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二)场地要求

1.面积要求: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150㎡以上,助老餐厅建筑面积在200㎡以上,助老餐点建筑面积在100㎡以上。

2.无障碍要求:服务场地应设有预防老年人跌倒、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装修设计要求

1.设施内部消防设计、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活动建筑设计、室内外建筑地面设计、坡道、台阶、扶手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室内装修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标识统一;公共信息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尽量文字、图标相结合,功能室宜使用大色块或主题色设计,便于老年人根据色块记住空间位置。

3.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应做成圆角或切角,卫生间地面应防滑、防跌,厕位安装扶手。

4.尊重老年人,保护隐私,对有可能暴露老年人隐私的服务应有遮挡、防护措施。

(四)消防要求

1.消防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设施、场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2.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备与器材,如应急电源设备或应急照明器材、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防火毯等,定期检修并有记录。

3.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定期接受消防机关检查,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针对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学习、教育、演习活动。

4.楼梯间、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及紧急出入口设有指示标志及应急疏散标识,标识清晰,易于辨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无阻碍物。

(五)设备配置要求

1.配置饮用供水设备,定期保养检查并有记录。

2.应配置监控系统、必备的办公设施及网络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

3.应设有个人物品存放空间或储物柜,制定个人物品储存管理办法。

4.配备应急使用的轮椅、拐杖、吸痰器、急救箱,场所内若有沙发,沙发高度和软硬度应适合起身,应配置有扶手、有靠背的椅子。

四、功能区配置要求

(一)服务接待区

1.应设置在服务机构明显位置,应为固定且相对独立的场所,配备有电脑、办公桌椅、供老年人坐的座椅等。

2.应配有宣传资料、纸笔、放大镜以及台灯等,宣传资料应明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内容。

3.采用柜台式咨询接待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方便坐轮椅老年人。

4.设立面谈区应为独立且具有隐私性的房间,供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进行面谈、提供咨询与辅导服务时使用,配置沙发、茶几、桌椅等基本设施。

(二)老年人休息区

老年人休息区分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午休室、(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暂住室。

1.午休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午休的床或躺椅,满足老年人睡眠1小时~2小时的需要,主要为自理或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2.暂住室应配备固定卧床及专业护理床,配有床垫、被褥、枕头等,满足7天~1个月的需要,主要为临时托养老年人提供服务。

3.根据场地规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配置休息位,人均休息位使用面积不小于4㎡;暂住室参照养老机构标准。

(三)保健康复区

1.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配备康复训练器材和康复辅助器具,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说明,由康复治疗师或专业人士指导和操作,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完整清晰。

2.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同时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置身体指数测量器具,如血压计、听诊器、体重计、体温计、医疗急救箱等。

(四)文娱活动区

1.根据服务需要,配置足够的桌椅;配置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娱乐性、社交性、益智性设施设备。

2.结合服务需求,配置不少于5种康乐类或文化类用品设备,配置书报架及不少于10种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杂志;并配置相应助视仪、放大镜等;

(五)临时托养区

1.应设置洗漱间或洗浴间,洗漱间或洗浴间应配置淋浴器、恒温设备、浴凳或淋浴椅、防滑垫、紧急呼叫装置、排气扇和热水供应系统等;应配置洗衣房、无障碍卫生间。

2.应配有紧急呼叫装置、通风换气等设备,应配备拐杖、轮椅及其他辅助器具,分设保健康复区、休息区和文娱活动区等区域。

3.有条件的为老服务设施可在各功能区、走廊和楼道等公共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特殊、重要资料应以实物方式存档。

(六)助餐配餐区

1.就餐区

(1)就餐场所面积应满足日常服务需要,应留有可供轮椅车出入的空间,应设置轮椅就餐位;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

(2)配备餐单公告栏、时钟、餐巾纸、热水供应、餐具洗刷存放及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

(3)应设有剩菜剩饭收集区,餐厨垃圾等废弃物存放应配备带盖的专用容器,容器应具有防渗漏、防破裂和易清洗等特性。

2.配餐区

(1)室内设置应有食品分装(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餐具与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且独立隔间。

(2)应配有分餐专用工具及清洗、消毒、储存设备设施。

(3)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分装(包装)设备。

(4)要坚持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留样食品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克。

3.制餐区

(1)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和地方等相关规定;取得餐饮经营许可证书。

(2)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且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独立的社区助老餐厅和助老餐点参照执行。

五、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4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标准

(试行)

 

为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切实增强社区老年人的归属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按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B2301/0039—2017),结合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标准。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社会养老服务,共有15类基本服务项目,即: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洗涤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和心理护理、文化娱乐、法律咨询及各类代办服务、个人卫生护理、生活起居护理、保健护理等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充分满足老年人需求、保证老年人安全、尊重老年人隐私。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一)日间照料服务

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驿站有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精神文化、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设施。

1.为老年人提供午间休息服务,合理安排休息位,休息期间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2.半自理老人如厕时,应给予适当协助。

3.老年人应自行或在监护人帮助下往返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驿站。

(二)助餐服务

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驿站(包括独立设置的助老餐厅和助老餐点),提供助餐服务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提供膳食服务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提供膳食服务应获得卫生许可证,膳食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膳食服务可转介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1.集中用餐。老年人到社区助餐点集中就餐应做到:

(1)助餐点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

(2)配备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膳食设备(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等);

(3)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不得使用化学消毒剂);

(4)助餐员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从事膳食服务工作,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有记录;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理发、勤剪指甲,保持工作服清洁;

(5)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

(6)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上门送餐。由助餐点或供餐单位派遣专人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送餐运输工具将膳食送至老年人家中,应做到:

(1)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2)按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提前一周为老年人预定膳食,并作记录;

(3)送餐途中确保食物的卫生、清洁、保温;

(4)送餐时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3.上门做餐。由助餐点派专人上门到老年人家中按照老年人的要求做餐,所用食材应由老人家中准备齐全,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三)助浴服务

助浴前应进行身体指标检查,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助浴;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上门助浴。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根据老年人身体状态确定助浴次数,时间以15-30分钟为宜;

(2)水温及室温控制在老年人身体适应、舒服的温度,先面部后躯体,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不应在空腹或饱餐时沐浴,不应突然蹲下或站立;

(4)沐浴时取舒适的肢体功能位,沐浴后身上无异味、无污垢,皮肤干洁;

(5)沐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监护人在场。

2.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

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家属签订服务协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准备手杖、助行器、轮椅,或其它辅助器具;

(2)备齐外出沐浴需携带的洗发露、沐浴露、毛巾、换洗衣物等用品。

(四)助洁服务

1.居室保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室清洁服务,应做到:

(1)房间整洁,地面洁净,无水渍、污渍,垃圾桶外观干净,桶内无垃圾;

(2)厨房洁净,抽油烟机外表无油污;

(3)卫生间马桶、浴缸、面盆洁净无异味,镜面无水雾;

(4)窗面无印痕,洁净光亮,阳台入室台阶、扶手、栏杆无灰尘;

(5)清洁时应按照由里到外,由上至下的程序完成,完工后重新检查一次服务质量,防止疏漏。

2.物品清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物具清洁服务,应做到:

(1)整理被褥、枕头、床单等床上用品,按季节及时更换被褥且翻晒;

(2)家具表面无尘,居室物品洁净、摆放有序,沙发巾、靠枕摆放整齐;

(3)清洁需移动物品时,应征得老年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移动,清洁完后第一时间将物品复原位;

(4)清洁用具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五)助行服务

包括陪同散步和陪同外出。陪同散步是指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陪同外出是指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陪同老年人就近购物、探访等。应做到:

1.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准备手杖、助行器、轮椅,或其它辅助器具;

2.服务员应掌握助行器、轮椅及其它辅助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3.告知外出时的注意事项,取得老年人的理解和配合;

4.助行过程中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六)助医服务

1.陪同就诊。陪同老年人到医院取预约号、诊疗、取药、缴费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老年人就诊前,需电话告知家属或由老年人签字确认,原则上两人陪同就诊;

(2)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陪同老年人就诊;

(3)就诊时应携带病历、就诊卡,在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取号,协助检查,就诊后根据医生的医嘱划价、取药,给予用药指导等;

(4)钱物、票据、药品当面清点,做到票据、药物相符;

(5)通过交流缓解就医不良情绪;

(6)及时向老年人家属或其它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2.代购(取)药。到医疗机构或药房为老年人代购(取)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仅限于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

(2)由老年人或家属写明代配药的药名及剂量,并签字;

(3)在代配药定点医疗机构挂号、配药,根据医嘱划价、取药;

(4)钱物、票据、药品当面清点,做到票据、药物相符。

(七)助急服务

1.助急主要是老年人出现紧急情况时的紧急救助。

2.危急老年人生命的紧急救助服务,必须立即转介至市公共救助服务热线(110、120、119等),转介服务者应全程与救助中心和受助对象保持实时联系,为救助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3.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八)洗涤服务

1.集中送洗。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洗涤机构为老年人提供

衣物等物品清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告知老年人或家属贵重衣物不在洗涤范围;

(2)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正确、按时送还;

(3)疑似传染性衣物送取时要用专用污(洁)衣袋。

2.上门清洗。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上门为老年人清洗

衣物,应做到:

(1)被褥清洗应及时;

(2)分类收集衣物、被褥、尿布,污、洁衣物分开放置;

(3)洗涤时根据衣物的质地和颜色分类洗涤,并做到洗净、晾晒;

(4)告知老年人或家属贵重衣物或不能水洗的衣物不在洗涤范围;

(5)疑似传染性衣物先消毒后清洗,消毒液浓度及消毒方式、浸泡时间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九)保健康复

包括群体康复和个体康复。群体康复是指借助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场地设施,由专业人员组织和指导3人及以上老年人群体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以及保健性康复;个体康复是指由专业康复治疗(士)师上门为有康复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被动运动、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以及保健性康复,包括以下要求:

(1)根据需求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2)项目设置需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康复训练有计划;

(3)告知老年人康复训练的目的及安全注意事项,量力而为;

(4)康复过程中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情况,并予以记录、

评估。

(十)精神慰藉和心理护理

1.精神慰藉。社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根据老年人需求与其交谈,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的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应给予适度干预,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2)应制定精神慰藉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按程序处理问题;

(3)精神慰藉服务的人员应由老年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有资质的养老服务员担任,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给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2.谈心交流。社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帮助老年人逐步适应老年生活,养成乐观的生活态度;

(2)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舒缓不良的情绪反应及孤独;

(3)尽可能用老年人习惯的交流方式,多倾听,引导老年人倾诉;

(4)与老年人沟通交流过程中,对老年人的行为观点不做评判;

(5)多与子女或家属进行沟通,帮助维持家庭和子女的和睦关系。

3.读书读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了解老年人的兴趣爱好,选择老年人感兴趣的书报;

(2)为老年人阅读时,语速缓慢、声音洪亮;

(3)帮助老年人多了解时事、多掌握健康养生知识和居家养老安全知识,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

(十一)文化娱乐

1.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内容包括组织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以及健身运动等。

2.所有活动遵守安全、自愿原则,满足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及社会交往的条件和需求。

(十二)法律咨询及各类代办服务

1.法律咨询。转介有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

2.代办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购物,代领各种物品,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服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提供完整的代购、代领、代缴凭证,做到钱款当面点清并签字。

(十三)个人卫生护理

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老年人身体差异等特征,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病情。

1.洗脸。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水温适宜,擦洗动作轻柔;

(2)颜面部干净,眼部无分泌物,口角、耳后、颈部无污垢;

(3)褶皱较多部位(如眼角、耳道及耳廓)重点擦拭;

(4)洗脸后适当涂抹润肤霜,防止干燥。

2.洗手、洗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洗手/洗脚用具分开,用后立即清洗;

(2)将手/脚放入调节好水温的用具中充分浸泡;

(3)动作轻柔;

(4)用适量肥皂或洗手液细致擦洗,去除手/脚部污垢;

(5)必要时洗后适当涂抹润肤霜,防止干燥。

3.洗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控制水温至老人舒适的温度,防止水流入眼睛及耳朵;

(2)用指腹揉搓头皮及头发,力量适中,避免抓伤头皮;

(3)洗净后吹干头发,防止受凉。

4.梳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宜选择圆钝的梳子;

(2)由发根到发梢梳理,动作轻柔;

(3)鼓励每天多梳头,改善头部血液循环。

5.口腔清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戴有活动性义齿者,取下义齿后再进行口腔清洁;

(2)擦拭手法正确,擦拭用具切忌伤及口腔黏膜及牙龈;

(3)擦拭时棉球/纱布不应过湿,防止引起呛咳。

6.剃胡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保持颜面部无长须;

(2)使用电动剃须刀,定期消毒、更换剃须刀片,保持剃须用具清洁,避免细菌滋生;

(3)动作轻柔,防止刮伤皮肤;

(4)剃完后用温水擦拭干净,必要时适当涂抹润肤霜。

(十四)生活起居护理

1.卧位护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根据不同的身体状况及护理要求调整老年人体位;

(2)保持姿势稳定,并在受压部位垫衬枕头、海绵垫或气垫等;

(3)翻身后适当按摩受压部位,各肢体关节保持功能位。

2.协助进食。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进食前,老年人和服务员洗净双手;

(2)对有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的老年人,要将食物切碎、

搅拌;

(3)为老年人选择低盐、低脂、优质蛋白、易消化吸收的食物;

(4)进食时服务员位于老年人一侧,由下方将食物送入口中,协助老年人充分咀嚼、吞服,防止呛噎;

(5)进食完毕后用清水漱口。

3.更换衣物。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根据老年人意愿及时更换衣物;

(2)了解老年人的肢体功能,注意更换顺序;

(3)更换过程中,防止牵拉受损,防跌倒、坠地。

4.协助移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检查轮椅性能是否良好,刹闸是否稳固,刹闸后定点放置;

(2)将轮椅靠近老年人身体健康一侧,轮椅与床/椅子呈30°~40°,固定轮椅,将老年人稳妥地移到轮椅上;

(3)动作轻柔,为坐轮椅的老年人固定好安全保护带;

(4)叮嘱老年人扶好轮椅扶手。

5.协助如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应做到:

(1)对有能力控制便意的老年人适时提醒如厕;

(2)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协助如厕及使用便器;

(3)对失禁的老年人及时更换尿布,保持皮肤清洁干燥,无污迹;

(4)对排泄异常的老年人观察二便的性状、颜色、排量及频次,并做好记录;

(5)便器使用后立即倾倒,污染尿片即时置于污物桶内,防止污染环境。

(十五)保健护理

1.测量血压。掌握正确测量血压的方法,血压异常时能及时发现并进行记录,应立即通知老年人及家属,记录至少保留1年。

2.测量体温。根据情况进行体温的测量,掌握体温计的正确使用方法,能准确读取并记录,必要时通知老年人及家属,记录至少保留1年。

3.测量血糖。掌握正确测量血糖的方法,血糖异常时能及时发现并进行记录,应立即通知老年人及家属,记录至少保留1年。

4.提醒吃药。根据医嘱或老年人本人及家属要求提醒服药并

记录服药情况。

三、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完善档案借阅手续,达到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有条件的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

档案包含服务对象档案和机构内部档案,主要包括:服务对象照护评估表;服务合同;服务计划;服务记录;机构内部行政管理档案;机构内部人事管理档案;机构内部财务管理档案;机构内部质量安全档案。

四、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art/2022/10/21/art_20329_1306863.html

(来源: 松北区人民政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